三皈依必须要政府批准了!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加强对汉传佛教居士的引导,维护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佛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皈依活动,是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佛教教义教规和有关仪轨,为自愿信仰佛教的人士举行的皈依三宝等仪式的集体宗教活动。

第三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在本场所内,由佛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第五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实行预报名登记制度。佛教活动场所可在本场所内发布皈依活动信息和报名方法,在本场所内预登记需要受皈依信众的相关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皈依活动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接受信众的报名。

佛教活动场所在举行皈依活动前7日内,将举办皈依活动的时间、地点、证授皈依师、本次受皈依的信众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佛教团体审核。所在地佛教团体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举行皈依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超出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皈依活动,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自觉接受佛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佛教活动场所皈依活动应单独举办,不得与禅修活动、义工培训等合并举办。

第八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皈依活动和皈依证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皈依活动由佛教活动场所符合条件的佛教教职人员主持。

第十条 主持皈依活动、为信教公民证授皈依的佛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戒腊十夏(含)以上;

(四)持戒精严、勤修三学、注重威仪,有较高佛法修学水平,熟悉皈依仪轨;

(五)能够为求授皈依的人员讲解皈依的含义和佛教基本教义教规,引导信众正信正行。

第十一条 参加皈依活动、皈依三宝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自愿信仰佛教;

(三)有一定的佛学知识基础,明了参加皈依活动、皈依三宝的含义。

第十二条 求授皈依人员应到举办皈依活动的佛教活动场所报名参加皈依活动。报名时,佛教活动场所应对求授皈依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证授皈依。

第十三条 佛教活动场所可以为自愿信仰佛教、已通过皈依三宝仪式、正式皈依三宝的在家居士发放皈依证。

第十四条 皈依证是持证人皈依佛教的证明。其中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法名、性别、出生年月、皈依时间、照片和证书编号、发证的佛教活动场所、证授皈依师名号等内容。

第十五条 皈依证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模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制发、编号本地区的皈依证,由授予皈依的佛教活动场所按需领取发放。

第十六条 印制皈依证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自行统筹安排,也可向举办皈依活动的佛教活动场所收取皈依证的工本费。原则上,不向信众收取皈依证工本费。

第十七条 佛教活动场所举行皈依活动,应秉承崇俭戒奢的原则,不得与公司等其它机构合作谋取经济利益,严禁以发放皈依证、组织皈依活动等名义向信众乱收费、高收费。

第十八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妥善保管皈依证持证人登记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并在皈依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所在地佛教协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统一保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每年1月底前,将去年本地区举办皈依活动情况、皈依人员信息等报中国佛教协会汇总。

第十九条 佛教活动场所不得向不信仰佛教的人员发放皈依证,不得利用皈依证持证人享受的国家有关门票优惠政策诱导办理皈依证。

第二十条 佛教活动场所应现场向申领人发放皈依证,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或通过互联网登记方式发放皈依证,不得允许他人代办代领皈依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放皈依证的佛教活动场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程序注销并收回皈依证:

(一)参与非法活动、非法组织的;

(二)利用皈依身份进行非法活动,招摇撞骗、借教敛财,败坏佛教声誉,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

(三)违规使用、转借皈依证,或用于不正当目的的;

(四)其他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背佛教教义教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佛教活动场所不得通过互联网宣传皈依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佛教团体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当地关于皈依活动和皈依证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对组织举行皈依活动和皈依证印制、发放、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本办法及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佛教教职人员,应按照《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由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印制、发放的皈依证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传佛教住持同一场所连任不超过两届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办法)

中国佛教协会通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对住持的任期、年龄等规定作出修改,住持在同一佛教活动场所连任不超过两届。

据中国佛教协会官网消息,2025年12月27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佛协官网2025年12月31日公布任职办法全文,共1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佛协修订的《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同时废止。

新通过的任职办法规定,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一定程序产生。

第五条规定,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的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应由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第六条规定明确,住持每届任期五年,同一佛教活动场所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累计任职不超过三届。

第七条和第八条则规定,住持每届任期届满后,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不合格者,不得连任;70周岁以上的佛教教职人员,不再担任新一届住持。

据澎湃新闻报道,与此番废止的《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比较,新通过的《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在住持任期、年龄方面都做了明确。

2024年通过的《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规定:住持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已连任三届确需继续担任住持的,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前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汉传佛教全国重点寺院还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住持年龄方面则规定,75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再担任新一届寺院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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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章 金丹、圣胎和婴儿

一、金丹:
《仙佛合宗语录·或问十三条》伍守阳云:“肾中真阳之炁名水中金。炼肾中精而化金炁,故曰金丹。炼炁化神,故曰神丹。”
《悟真篇阐幽》朱云阳云:“金者,不坏之法身;丹者,圆成之实相。”
解读:
金丹就是无相之金刚法身,就是先天一炁,即金炁,化作阳神后就称为神丹。

《悟真篇》之《绝句六十四首》:“黄婆自解相媒合,遣作夫妻共一心。赤龙黑虎各西东,四象交加戊己中。复姤自此能运用,金丹谁道不成功。”
解读:
由金、木、水、火、土五炁合一为金丹。

《吕祖全书》:“心即是丹,丹即是心,能悟之者,可保丹心,丹心即道,丹道即心。息因胎住,胎因息存,息从心起,心静息融,调息之道,息息归根。根非有根,由炁而生,存无所存,存一于中。”
《抱朴子》:“始青之下月与日,两半同升合成一,出彼玉池入金室,大如弹丸黄如橘,中有佳味甜如蜜,子能得之慎勿失。”
《钟吕传道集》论水火第七:“百日无差,药力全。三百日圣胞坚,三百日胎仙完。形若弹丸,色同朱橘,名曰丹药,永镇下田。留形住世,浩劫长生,所谓陆地神仙。”
《元枢歌》:“君不见,一粒金丹何赫赫,大如弹子黄如橘。人人分上本圆成,夜夜灵光长满室。”
《玄要篇》:“无根树,花正圆,结果收成滋味全。如朱橘,似弹丸,护守提防莫放闲。学此草木收头法,复命归根还本原。选灵地,结道庵,会合先天了大还。”
解读:
金丹就是真心,就是一。自己能看见其色如橘黄色,从口中下来时其味道甜如蜜。

《金丹四百字》序:“七返九还金液大丹者,七以火数,九乃金数,以火炼金,返本还元,谓之金丹。”
《黄鹤赋》吕祖:“忽闻虎啸出窟,可倒转而逆施。所谓火逼金行出坤炉,故名七返;金因火炼归乾鼎,号曰九还。”
解读:
七为离火,坤炉中炼金,火逼金行。九为兑金,真炁入金鼎。以火炼金,金返性初,兑(魄)金变为乾金,返本还元,名金丹。

《悟真篇》紫阳真人:“七返朱砂返本,九还金液还真”
《云笈七签》卷六九:“更服至七返九还,自然魄炼尸灭,神怡体清,阴气都消,则合而轻举,永为上真之飞仙也。”
《五言律诗》吕洞宾:“姹女住离宫,身边产雌雄。炉中七返毕,鼎内九还终。悟了鱼投水,迷因鸟在笼。耄年服一粒,立地变冲童。”
《七言》吕岩:“七返返成生碧雾,九还还就吐红霞。有人夺得玄珠饵,三岛途中路不赊。”
《金丹歌》张三丰:“铅来投汞猫捕鼠,汞去投铅兔见鹰。九转神丹入金鼎,十月胎成造化完。”
解读:
七返即离火返源,即朱砂返源,化为三昧真火,以火炼金,真炁在炉内如碧雾。九还大药入金鼎化作神丹,此时金鼎有红霞。金丹就是玄珠,也称摩尼珠。

《天乐集》清•徐海印:“丹道最要,乃得真空一着。果到大定真空境界,戊己二土,自然和合,不烦安排。若分别言之,则证内空时得己土,中央虚静,一念不起,一意不动,五行四象自合,是谓内药,为七返。证外空时得戊土,先天一炁自来,是谓外药,为九还。先天一炁,号称真种。种子必得真土,方能发育,丹道亦然。必到真空现前时,我有此真土,方能纳受外来真种,而得重返胞胎,再造乾坤之妙。此戊己二土,即内外玄关,内外炉鼎,内外黄婆,而成七返九还之功也。《悟真篇》云:‘内药还同外药,内通外亦须通。’须知一到真空,则内外二药俱通,内外二土自合。表里混融,形神冥合,一切丹法,自然成就。故称至简至易之妙道也。”
解读:
西派丹道徐海印的说法与道教传统丹道有点不一样,徐海印宣传只取真空即可自动完成一切丹道过程,类同于中国的禅宗。

《寄白龙洞刘道人》(吕岩著):“金公偏好骑白虎,姹女常驾赤龙身,虎来静坐秋山里,龙向潭中奋身起。两兽相逢战一场,波浪奔腾如鼎沸。黄婆丁老助威灵,撼动乾坤走神鬼。。须臾战罢云气收,种个玄珠在泥底。从此根芽渐长成,随时灌溉抱真精。十月脱胎吞入口,忽觉凡身已有灵。”
解读:
金公为真铅,也称白虎,也称金秋,藏在艮山之灵里面。姹女为癸水,火龙藏于其中。龙虎相斗,水(姹女)火(真铅之火丁老)相交,龙虎相斗,在黄婆里面生成返魂浆(金丹)。

《悟真篇》:“二八谁家姹女,龙三何处郎君。自称木液与金精,遇土方成三姓。更假丁公锻炼,夫妻始结欢情。河车不敢暂留停,运入昆仑峰顶。”
解读:
龙三即阳龙震木。二八等于十六,十为阴土,六为亥水,十六即阴土中的亥水,也称木液。金精即金公,即真铅。金水土或金木土为三姓。金精释放出丁火来锻炼,亥水和金公结成夫妻。

二、圣胎:
《金丹四百字序》:“魂藏魄灭,精结神凝,一意冲和,肌肤爽透,随日随时,渐凝渐聚,无质生质,结成圣胎。”
《悟真篇》法语:“坎离相交圣胎圆,金液玉露育灵芽 ,珠落黄庭三华悬,日月合璧气朝元 ,七返九还丹光灿,神证六通神通现 ,上迁天谷至内院,阳神出壳是天仙 ”
解读:
圣胎即神魂魄意精合一之先天一炁,也简称为坎离相交。因为魂魄合一了,故称“魂藏魄灭”

三、婴儿:
《解红•呜鹤余音卷一》元朝无名氏:“地雷震动山头雨。渐浇灌黄芽,乍离土。婴儿采得携篮去。
《扫邪归正歌》:“我得口诀原无多,只要金来归性初,坎离颠倒凭吾手,龙虎交媾托黄婆,姹女乘龙求赤凤,金公跨虎配青娥,婴儿送归土釜内,玄关窍里迸金波,阳神一出超三界,行满功完上大罗,只因尘世光阴短,留劝人间傻汉歌。”
《谷神歌》(吕洞宾):“火中姹女正含娇,回观水底婴儿俏。婴儿姹女见黄婆,儿女相逢两意合。”
《玉抱肚•若论玄妙》:“若论玄妙,听周风一诀。把婴儿姹女,木金间隔。
《象言破疑》之《破疑诗》婴姹:“姹女藏离本不真,婴儿在坎亦难遵,而今说破阴阳窍,能实能虚产法身。”
《西游记》 第五十八回 二心搅乱大乾坤 一体难修真寂灭
诗曰:人有二心生祸灾,天涯海角致疑猜。欲思宝马三公位,又忆金銮一品台,南征北讨无休歇,东挡西除未定哉。禅门须学无心诀,静养婴儿结圣胎。
解读:
这里的“婴儿”就是还没有与真汞合一时的真铅,即还没有与姹女合一时的婴儿。“二心”就是真心之婴儿和识心之贼,无心就是断识心,就是杀贼。

《悟真篇》中说:“东三南二同成五(东龙南火),北一西方四共之(子水中藏金)。戊己自归生数五,三家(木金土)相见结婴儿。”
《七言四韵十六首》张伯端:“三五一都三个字,古今明者实然稀。东三南二同成五,北一西方四共之。戊己自居生数五,三家相见结婴儿。婴儿是一含真炁,十月胎圆入圣基。”
《五言律诗》吕洞宾:“悟了长生理,秋莲处处开。金童登锦帐,玉女下香阶。虎啸天魂往,龙吟地魄来。有人明此道,立便返婴孩。”
解读:
这里的“婴儿”是指已经与姹女合一时的婴儿,也称圣胎,其本质为先天一炁。养胎十月,圣胎就会变成如同人形的婴儿。

《西游记》第一回:
祖师笑道:“你身躯虽是鄙陋,却像个食松果的猢狲。我与你就身上取个姓氏,意思教你姓‘猢’。猢字去了个兽傍,乃是古月。古者,老也;月者,阴也。老阴不能化育,教你姓‘狲’倒好。狲字去了兽傍,乃是个子系。子者,儿男也;系者,婴细也。正合婴儿之本论。教你姓‘孙’罢。”
解读:
孙猴子的本源是金公,即先天一炁,所以其姓为孙,即其本质为婴儿,但是从石头里面出来后就变成了魂金,魂悟真空后就又能变回为古月中的婴儿,所以菩提祖师为之取名孙悟空。

3.55章 玉液还丹、金液还丹和紫金丹

《钟吕传道集》卷中《玉液还丹》:“前贤往圣多以肺液入下田而曰金液还丹,心液入下田而曰玉液还丹。此论非不妙矣,然而未尽玄机。盖夫肺生肾,以金生水,金入水中,何得谓之还丹?肾克心,以水克火,水入火中,何得谓之还丹?金液乃肺液也,肺液为胎胞,含龙虎,保送在黄庭之中。大药将成,抽之肘后,飞起其肺液以入上宫,而下还中丹。自中丹而还下田,故曰金液还丹也。玉液乃肾液也,肾液随元气以上升而朝于心,积之而为金水、举之而满玉池、散而为琼花、炼而为白雪。若以纳之,自中田而入下田,有药则沐浴胎仙。若以升之,自中田入四肢炼形,则更迁尘骨。不升不纳,周而复还,故曰玉液还丹者也。”
《灵宝毕法金液还丹第七》:“金玉比液也,肾液比金而心液比玉。所谓玉液者,本由肾气上升,而到于心,以合心气,二气相交而过重楼,闭口不出而津满玉池,咽之而曰玉液还丹,升之而曰玉液炼形……所谓金液者,肾气合心气而不上升,熏蒸于肺,肺为华盖,不罩二气,即日而取肺液在下田,自尾闾穴升上,乃曰飞金晶入脑中,以补泥丸之宫,自上复下,降而入下田,乃曰金液还丹,既还下田复升,遍满四体,前复上升,乃曰金液炼形,是亦金生于土之说也。”
《水调歌头·金液还丹诀》葛长庚:“金液还丹诀,无中养就儿。别无他术,只要神水入华池。采取天真铅汞,片晌自然交媾,一点紫金脂。十月周天火,玉鼎产琼芝。”
解读:
玉液就是心液,即离火中坎水,在真炁行小河车时,心液化作香甜的津液从口中下降到下丹田,此为玉液还丹。在天风姤时,心液就化为白雪真水下降,为二候得药。在退阴符时,心液从离宫到中丹田,与大药一起到下丹田,以沐浴胎仙。
金液就是肺液,即金液,里面包含龙虎相斗之大药,有真炁和真水。金液还丹就是采大药经督脉上到上宫泥丸穴,然后下到中丹田,再下到下丹田。玉液还丹和金液还丹在抽添之时是同时存在的。

《金丹四百字解》:“朱砂炼阳气,水银烹金精。金精与阳气,朱砂而水银。日魂玉兔脂,月魄金乌髓。掇来归鼎内,化作一泓水。”
《悟真篇》紫阳真人:“七返朱砂返本,九还金液还真”
解读:
这“一泓水”就是金液。

《五篇灵文·得药》重阳注:“癸花发现,真铅初露,先天初现,一阳初动之时,如初三日,月出庚方之象,正所谓活子时也……。此时是得药之初一候,即得初一候之药。”
《金液还丹直泄天机口诀》葛仙翁:“小静一百日,中静二百日,大静三百日。先试小静,神光透于帘纬,一钩新月挂于西南之乡,如初三夜月出庚,而金气初现也。坎中一点热气,上冲心主,以意顺下,穿尾闾,由黄道,过玉枕,上泥丸,游九宫,自上腭而下。
初则温气而降,沥沥然淋水之状,香似醍醐,味如甘露,以目送之,以意迎之,入于鼎内,畅于四肢,美在其中矣,乃小坎离交姤之妙。至此方知静默有功,愈加决烈,愈倍前功,静之又静。
中静一至,入于无何有之乡,日月停景,璇玑不行,杳冥混沌,天根机动,坤宫如震雷之声,腹中如裂帛之音,膀胱火热,两肾汤煎。以神息沉归海底,轻轻然运,冲透三关;真气如迅雷烈火,默默然举,周流六虚。忽然飞上泥丸,月窟风生,眉中涌出圆光,化生玉液,如冰片之美,如薄荷之凉;降下重楼,送归土釜,即二候得药。
默运周天,子行阳火二百一十六,得铅八两,午退阴符一百四十四,炼汞半斤,周天数足,即四候别有妙用。当此之时,精神如夫妇欢合,魂魄若子母留恋,以一意守之,名目“情来归性初”,乃得称还丹,大坎离交姤玉液还丹之妙。
循环无端,周而复始,运行不息,今时玉液入鼎,来日玉液依时复生,运用同初,前功无间,美哉景也,不可殚述,自然而然,吾莫知所以然也。
工夫至此,九窍如法固济,愈加精进,六根大定,夺尽天地劫运大数(三百日结胎仙),方得天地七日来复。大静一至,恍惚杳冥之中,但见日出庚象,渐渐生圆,悬于中天,须臾涌出太阳红光,升入月中,与月交会,成一圆明红光,即真铅真汞,日月合璧之妙。即以鼻吸红光,便是神潜虚危之穴。
鼓动巽风,方得二气交感于黄道,三华混一于元宫,金木自然交并,龙虎自然降伏,不时天地清朗,四无云翳,惟见规中现一黍米之珠,悬于北海之中,光明炬赫。
默运周天,火符数足,金液流酥,形如黍米,升上泥丸,状若冰珠,忽然一点落于土釜之中,乃乾坤交姤之妙也。众机由此而定,幻化由此而定,千百万亿之洪劫,咸由乎一黍之萌生。斯黍也,厥大渐星,厥色渐赭,惟定以机,机由我立,化由机生,一机万化,信乎!无象之黍珠而变有象之真也。《契》云:“金砂入五内,雾散若风云。熏蒸达四肢,颜色悦泽好。”
得此金液附体,十月火功不缺,息息归根,绵绵不绝,如鸡抱卵,如龙养珠,念兹在兹。念不可起,念起则火炎;意不可散,意散则火冷。但使无过不及,操舍得中,日行二卦,朝屯暮蒙。故曰:“火候六百遍,遍遍相似遇。”有丹火发热,存眉中,有一黑毬真水收入鼎中,其热自退。十月满足,婴儿显象,移神换鼎,调神出壳,次第行之,圣胎显化,其妙无穷矣。”
解读:
运用双目凝神一点,静而初见性光为小静,此时有热气沿着任督周流,称小坎离交姤,此时有玉液还丹;中静为大坎离交姤,为真水和真火相交,此时一阳初动地雷复,即一候得药,雷震之后真炁从下丹田经会阴过尾闾沿着督脉上升到泥丸穴,阳极而阴;随之一阴初静天风姤,此时月窟风生,眉间发光,然后有白雪(玉液)从口中降下重楼归土釜,为二候得药;接着藉巽风进武火,子时进阳火二百一十六爻,得真铅半斤,午时退阴符(退火)一百四十四爻,得真水半斤,魂魄相恋而不分来。
当鼓动巽风时,金木交并,就会在下丹田出现一黍米之珠,进火满足二百一十六爻,此一黍米珠就会上升到泥丸宫,然后再降落到土釜之中,这就是乾坤交姤,这就是金液还丹。通过三百日的以火炼丹(大静),才能完成十月怀胎仙。

《采药小周天歌诀》邱祖:“极静而动兮一阳来复,药产神知兮妙诀通灵。微阳初生兮嫩而勿采,药物坚实兮十五光盈。时当急采兮莫教错过,久而望远兮采之无成。气驰于外者神亦驰外,神返于根者气亦回根。气曰将尽兮采封候足,子时起火兮须要分明。如何云火兮后天呼吸,如何用火兮呼降吸升。用火玄妙兮如无似有,行火鼎内兮息效真人。火须有候兮数息出入,名为刻漏兮用定时辰。自子至巳兮六阳用九,三十六息兮采取进升。自午至亥兮六阴用六,二十四息兮退降炼烹。卯阳沐浴兮阳火宜熄,酉阴沐浴兮阴符宜停。不降不升兮沐浴景象,较之大周兮略具微形。周天三百兮除卯酉数,三百六十兮连卯酉名。再加五度兮四分之一,以象闰余兮周天一巡。数归于静兮依然沐浴,神凝气穴兮再候阳生。行之既久兮精返为气,回风宜止兮百日功灵。六根震动兮七日口诀,大周功起兮再问迷津。”
解读:
一息为六爻,进火三十六息即二百一十六爻,退阴符二十四息即一百四十四爻,合计三百六十爻,为一周天数(因为一年周天为365.25,实缺五度四分之一,分配在一阳初动前),其中还含有卯酉沐浴的三十六爻,即六十息。
这里的采药小周天等同于《钟吕传道集》中的大河车,也等同于《金液还丹直泄天机口诀》中的中静。百日功灵即完成百日筑基,即百日药坚。大周功即《金液还丹直泄天机口诀》中的大静。

《钟吕传道集》论还丹第十三::“龙虎相交而变黄芽,抽铅添汞而成大药。玄武宫中而金晶才起,玉京山下而真气方升。走河车于岭上。灌玉液于中衢,自下田入上田,自上田复下田,后起前来,循环已满,而曰大还丹也。奉道之士,于中起龙虎而飞金晶,养胎仙而生真气,以成中丹。良由此也。”
《钟吕传道集》论抽添第十一:“既以采药为添汞,添汞须抽铅,所以抽添非在外也。自下田入上田,名曰肘后飞金晶,又曰起河车而走龙虎,又曰还精补脑而长生不死。铅既后抽,汞自中降,以中田还下田。始以龙虎交媾而变黄芽,是五行颠倒(水虎上升,火龙下降),此以抽铅添汞而养胎仙,是三田返复。五行不颠倒,龙虎不交媾。三田不返复,胎仙不气足。抽铅添汞,一百日药力全,一百日圣胎坚,三百日胎仙完而真气生。真气既生,炼气成神。功满忘形而胎仙自化,乃曰神仙。”
解读:
一阳初动时,龙虎相交生黄芽,再待白雪降,然后才能抽铅添汞而成大药。经过一百日才能药力全,再经过一百日才能圣胎坚固,共经过三百日(十月怀胎)才能胎仙完成而生真气,即元精返为气,即炼精化气,然后炼气成神出阳神。

《钟吕传道集》论河车第十二: “五行循环,周而复始,默契颠倒之术,以龙虎相交而变黄芽者,小河车也。肘后飞金晶,还晶入泥丸,抽铅添汞而成大药者,大河车也。以龙虎交而变黄芽,铅汞交而成大药。真气生而五气朝元,阳神就而三神超内院。紫金丹成,常如玄鹤对飞;白玉汞就,正似火龙涌起。而金光万道,罩俗骨以光辉;琪树一株,现鲜葩而灿烂。或出或入,出入自加,或去或来,往来无碍。搬神入体,且混时流,化圣离俗,以为羽客。乃曰紫河车也。是此三车之名,而分上,中,下三成。
《性命圭旨》:“盖身不动,则精固而水朝元;心不动,则气固而火朝元;真性寂,则魂藏而木朝元;妄情忘,则魄伏而金藏元;四大安和,则意定而土朝元。此谓五气朝元,皆聚于顶也。”
《金丹四百字·序》有云:‘’以眼不视而魂在肝,耳不闻而精在肾,舌不声而神在心,鼻不香而魄在肺,四肢不动而意在脾,故名曰:五气朝元。”
解读:
玄关窍开,龙虎相交出黄芽,此时真炁作小周天运行,也称小河车,此时想阴尽。肘后飞金晶,还晶入泥丸,抽铅添汞而成大药者,即丹道大周天,也称大河车也。三百日胎仙完成而真气生,此时五炁朝元,为行阴尽。阳神出顶,紫金丹成,身放金光,阳神出入自如,往来无碍就是紫河车,法身成。后面就是要炼虚合道了。

附录:《破迷正道歌》(钟离权著)
若非符契天缘事,故把天机诀与君。片言半句无多字,万卷仙经一语通。
一诀便知天外事,扫尽旁门不见踪,若言此理神仙道,天地虚无上下空。
说破木金无间隔,真铅真汞岂有形,谁知这个天机理,便会日月得高奔。
也无坎离并龙虎,也无乌免各西东,非肝非肺非心肾,不干脾胃胆和精,
非思非想非为作,不在三田上下中,岂干夹脊至昆仑,不是精津炁血液,
不是膀胱五脏神;此物在人身中出,四时春夏及秋冬,先天先地谁人识,
二物相和重一斤,弦望晦朔合本数,循环昼夜不曾停,依时采取知老嫩,
片晌之间并甲庚,只在西南产坤位,慢慢调和入艮宫。试把天机轻拨动,
真炁时时聚太空,摸得乾坤作鼎器,颠倒宇宙任纵横,南辰移入北辰位,
金乌飞入玉蟾宫。太阳里面藏玉兔,太阴加减自和同,前弦之后寻药物,
后弦之前炁停匀,两弦之间为采取,先后存亡定祖宗,他是主时宾是我,
我若浮时你却沉,调得浮沉归一处,沐浴潜藏总是空。离坎本来无南北,
震兑岂则在西东,若遇神仙亲指诀,捉住北斗周天轮,摄得阴阳归掌内,
顷刻之间万物生。这些金液还丹诀,不遇仙师莫强攻。果然采得先天炁,
日月擒来两手中,昼夜打交成一块,自有龙吟虎啸声。初时上下风声吼,
渐凝渐结紫云生,云满山中摭日月,此时一阵似朦胧,默默自然云雾动,
定里时闻霹雳声,紫凤乌兔交一处,金乌玉兔自相争,虎绕龙蟠寻至宝,
金公姹女结婚姻,这番子母里相会,神炁归根合本真,一点最初真种子,
入得丹田万古春。先天先地归一处,混沌未分岂有痕?生发自然合圣理,
绿叶红花一色新,上下水火自浇灌,二炁交结产胎婴,自然百日生神象,
自有超凡出死生。果然百日防危险,血化为膏体似银,果然百日无亏失,
玉膏流润生光明,真气薰蒸无寒暑,可为无上道高人。炎炎锻炼三百日,
骤雨颠风满太空,电光晃耀无穷数,雷震天关鬼神惊,掀翻宇宙飞白雪,
倒捉乾坤不夜春,换骨回阳身不朽,九还七返化真形,辛苦都来十个月,
内外虚明表里真,聚则成形散则炁,返本还原太虚同,变化往来人莫测,
祖祖相传古到今。一理变合大地理,神仙口诀不为虚,更若保守一二载,
百千万亿寿无穷,会得金液炼形法,乘鸾跨鹤自飞腾,出有入无无阻碍,
蓬莱三岛任纵横,若更万年百千劫,海变桑田貌亦同。堪嗟无限学仙者,
总与天仙道不同,俱被野狐精魅定,鬼言妖语怎生听,云游四海参玄妙,
尽是邪门小法功,愚迷执强难教化,依然一盲引众盲。有如餐松并服饵,
如何脱免死生根;有如忘形习定息,如何百脉尽归宗;有如呼吸想丹田,
到底胎仙学未成;有如息气为先天,至老无成也是空;有如口鼻为玄牝,
恰似漏网去包风;有如思心为方寸,怎得归元见祖宗;更有积精为铅汞,
转与金丹事不同;有执神气为子母,亦隔天仙万里程;有如开顶为炼养,
枉施功力谩劳神;更有缩龟并炼乳,正是邪门小法功;更有行气为火候,
九载三年误了人;鼻头闭息服元气,引得邪风肚里鸣。假若识心并见性,
到头终久做阴灵。知他多少闲门户,劳漉空动骷髅形。止念降心为清净,
下稍终久是顿空;昼夜专行子午法,天地岂有恶时辰?孤修闭息行存想,
执定舌根做赤龙;更有周天行卦象;更有认脾作黄庭;更有指肾为造化;
执定尾闾为命根;更有还元服水火;更有采补吸淫精;更有仰天吸日月,
便道地魄是天魂;更有咽精为造化,断除五味是修真,昼夜一餐为日用,
身体尫赢似鬼形;曲身偃仰叩玉户,抱元守一运双睛,竦肩缩项思脊骨,
搬运流珠想太阴;更有书符并念咒,破券分环学隐形;按摩吁呵六字诀,
瞻星礼斗受辛勤;入清吐浊为丹本,阳关紧勒火飞腾;炎炎遍身通透热,
呼作天真大道根;看经念赞持科箓,设坛拜醮望飞腾;三千六百旁门法,
不识狂邪尽惧人,有缘遭遇明师指,顷刻之间造化生。一炁循环无阻碍,
散在万物与人身。达人采得先天炁,一夜雷声不暂停,电光闪闪无穷数,
二炁相交岂有形?摧塌天关无可比,雷电风雨一齐生,颠倒颠时交换位,
无量火炁乱峥嵘,虎绕药炉争造化,龙蟠金鼎要飞腾,四象五行归戊己,
烹炼金液混元晶,万朵紫云笼北海,千条百脉撞昆仑,真炁辉辉星斗暗,
红光赫赫太阳昏,加减自然分进退,前弦后弦定其真,丹头老嫩须辨认,
抽添运用片时中,结胎火候有时刻,真火炎炎烧宇宙,乾坤上下尽通红。
一火一水分爻象,一升一降自浮沉,一来一去分宾主,一前一后有君臣,
一阴一阳为天地,一刚一柔自均匀。冬夏二至为节候,春秋二分定寒温,
往来上下无形象,循环昼夜有时辰,若非上祖相传诀,岂知大道片时功?
驱回斗柄玄关理,斡转天关万象通,片晌龙虎频频斗,二物交合顷刻中,
擒得猩猩俱鹘突,混混沌沌未分明,此是木金交并法,真铅真汞天地晶。
只此火候金丹决,全凭交结在黄庭。混元一炁千年药,万劫常存不夜春,
三千刻内婴儿象,百日功夫造化灵,十月炼成纯阳体,自然寒暑不来侵,
瑞气彩云摭玉体,鸾鹤对舞面前迎,王女双双持紫诏,名登玉籍唤真人。
金光罩体人难视,节制仪威左右行,仙鹤接引朝元去,白日飞升谒上京。
解读:
定里时闻霹雳声:见明月后于定中得玄关,一阳初动,闻雷声大震。
紫凤乌龟交一处:水火相交,出黄芽真种。
金乌玉兔自相争:日月相交,出黄芽真种。
虎绕龙蟠寻至宝:白虎金和震木龙相交,出黄芽真种。
掀翻宇宙飞白雪:癸母白雪下降。
九还七返化真形:金液还丹和金液还丹。
金公奼女结婚姻:黄芽白雪合一得大药。
上下水火自浇灌:抽添,真水与真火合一。
二炁交结产胎婴:黄芽和白雪合一为胎婴。
自然百日生神像:抽添百日药力全,成为胎婴神像。
自有超凡出死生:为见道圣人。
果然百日防危险:再继续一百日达圣胎坚。
果然百日无亏失:再继续一百日完成胎仙。
真气薰蒸无寒暑:胎仙生真气。
炎炎锻炼三百日:抽添共三百日。
辛苦多来十个月:即共用三百日成胎仙。
聚则成形散则气:练气化神出阳神,即成就法身。
返本还元太虚同:炼虚合道,圆满法身。

对宗教出版物严格限制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体,只能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要有宗教经典、阐释教义教规的资料等,其编印目的仅限于宗教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发送的范围也仅限于宗教界内部。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需要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得到批准后再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准印证是按照一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证的原则核发的,每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需要办理准印证,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需要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才能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国家实行出版物重大选题出版前备案制度,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时,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涉及宗教问题的选题属于重大选题的范围。因此,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出版发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申报备案的重大选题进行审核时,会根据需要转请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协助审核。
三、宗教出版物的内容管理

所有的出版物都必须遵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包括: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宗教事务条例》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五项禁止性的内容,包括: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如果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出现了上述禁止性内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权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2]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2]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置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依法配合处置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处置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在互联网上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还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出版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
播报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
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民宗委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20】15号),为依法管理非通常宗教活动提供了依据。以下为《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非通常宗教活动,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非通常宗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是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管理机关。
第四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以下几类非通常宗教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一)主要教职人员入职就职仪式:佛教、道教的升座、晋院,佛教传戒,道教的传戒、冠巾、授箓、传度,天主教的祝圣,基督教的按立等。
(二)重大宗教庆典及纪念活动:佛教、道教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佛像神像开光,寺院宫观重大纪年庆典;伊斯兰教清真寺落成、纪年庆典;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开堂、建堂、复堂纪念。

第五条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二)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申请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等,邀请非本场所的其他教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等)、符合宗教教义教规或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活动资金来源说明;
(二)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人员数量及其岗位职责、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与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与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审批程序:

(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宗教事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救援、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活动仪式与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活动仪式与内容不符合教义教规或传统习惯的。
(三)未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的。
(四)宗教事务、公安、消防救援、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批准的活动内容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非通常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救援、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有涉外事项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