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主体,只能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要有宗教经典、阐释教义教规的资料等,其编印目的仅限于宗教方面的指导和信息交流,发送的范围也仅限于宗教界内部。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申请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需要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得到批准后再到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领取准印证后,方可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准印证是按照一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证的原则核发的,每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都需要办理准印证,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需要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才能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宗教事务条例》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五项禁止性的内容,包括: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如果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出现了上述禁止性内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权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